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0號
再 審原 告 甲○○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再 審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胡勝正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97年度
裁字第265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及理由欄所載:「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2號判決」,應更正為:「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8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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