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正,12,2008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元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82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元承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抗告人元承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