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7,裁聲,28,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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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本院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以為釋明。

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附表:
┌─┬─────────┬─┬─────────┐
│1 │96年度裁字第2864號│2 │96年度裁字第2937號│
├─┼─────────┼─┼─────────┤
│3 │96年度裁聲字第35號│4 │96年度裁聲字第34號│
├─┼─────────┼─┼─────────┤
│5 │96年度裁字第2834號│6 │96年度裁聲字第30號│
├─┼─────────┼─┼─────────┤
│7 │96年度裁字第2921號│8 │96年度裁聲字第39號│
├─┼─────────┼─┼─────────┤
│9 │96年度裁字第2932號│10│96年度裁字第2857號│
├─┼─────────┼─┼─────────┤
│11│96年度裁字第2867號│12│96年度裁聲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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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年度裁聲字第37號│14│96年度裁聲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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