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8,裁,582,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582號
抗 告 人 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本件上訴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審判長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未依限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等由,據以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謂:本件實有提起行政訴訟之必要等語,並未對原裁定以上訴人未依限補費,其訴為不合法之意旨,陳明任何不服之理由,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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