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8,裁,604,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消防署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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