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8,裁,794,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嘉義縣交通局
代 表 人 林聰利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係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
苟以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為被上訴人而提起上訴,即為法所不許。
本件原判決之被告為嘉義縣政府,被上訴人嘉義縣交通局既非原判決之被告,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