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8,裁,822,200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822號
再 審原 告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巫鑫
林瑞彬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53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判字第5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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