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98,裁聲,44,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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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即李楊佩華
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指定管轄事件,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00204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開具94年度與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云云,惟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楊佩華就本件指定管轄事件,前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00225號裁定駁回抗告後,曾由聲請人或其被繼承人多次聲請再審均經駁回各在案,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復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00204號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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