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92號
抗 告 人 張坤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另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7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7日寄存送達。
又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用,經原審法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1年5月14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揭寄存送達,依上開規定,分別於101年8月16日、101年5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