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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劉森治
(即反訴原告) 路64巷1號4樓
被 上訴 人 國立金門大學
代 表 人 李金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於上訴審程序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以原辦理徵收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系爭土地徵收失效為由,請求判命地政機關應將土地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
核係於上訴審程序提起反訴,依上揭規定,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反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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