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1,裁,87,201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7號
抗 告 人 陳家章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等事項,經原審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合程式予以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不服刑事煙毒等案件,致使抗告人身受冤獄。
本案因審判(抗告人誤植為審制)問題,審判不公在先,致使抗告人遭受冤枉判決確定,在官司進行中,應給予抗告人合理程序,而不應半途終止造成冤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抗告人所涉及之海洛因煙毒販賣罪行,現已更改為三審制,依刑法第2條規定,應適用變更後之法律云云。
經核抗告意旨並未具體說明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