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聲,135,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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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0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乞請准予訴訟救助。

然查聲請人所提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係作成於民國98年3月19日,迄今已將近6年,尚不能僅憑該裁定而認足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能支出訴訟費用。

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104年2月10日法扶榮字第1040000233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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