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127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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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276號
原 告 錢大渭
被 告 最高行政法院
代 表 人 蔡進田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鏗
被 告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朕漢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文祺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代 表 人 王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查扣被告已投保之產品責任險入原告分戶卡,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不得稽延,請求賠償之金額新臺幣壹仟億伍仟零肆拾萬元等語。

惟查原告所述,核屬民事事件,本院並無受理該訴訟之權限,依前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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