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406,2015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76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58號裁定駁回。

嗣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聲請人雖於104年2月25日(本院於同年月26日收狀)再檢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裁判費,然該裁定無足取代裁判費之繳納及為聲請人無資力之證明,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