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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139號
抗 告 人 施玉枝
陳寬宏
陳寬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市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為臺中市整體開發區第8單元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會員,該區依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重劃計畫書經相對人以民國97年12月19日府地劃字第0970298342號函核定,其籌備會並於98年5月22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重劃計畫書及重劃會章程,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成立重劃會即參加人。
參加人以101年6月4日中科經貿字第802號函將「臺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下稱計算負擔總計表)送相對人審查,經相對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規定,以101年6月13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10098521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核定在案。
抗告人不服,於103年9月3日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其訴願逾期而為不受理之決定,抗告人猶表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原裁定則以本件已逾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雖曾於101年8月27日收受參加人寄發之101年8月24日中科經貿字第900號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通知函文(下稱公告通知函),然該函文未揭露相對人核備之函文,抗告人無從知悉相對人准予備查之函文內容。
參加人僅將理事會會議記錄及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然抗告人所欲瞭解者為核備過程是否適法、核備函文有無其他記載、及是否經過形式或實際審查等,是本案應探究備查程序是否合法,而非理事會會議紀錄及土地分配結果是否合法,故本案訴願期間應自抗告人知悉核備文件之記載起算,依據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之日起3年內均可提起訴願,而非原裁定所指收受參加人函文開始起算,原裁定顯有誤會等語。
四、本院查:
(一)按「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
其獎勵事項如左: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前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34條規定:「(第1項)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第2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
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次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訴願逾法定期間,即非合法,其復提起撤銷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為臺中市整體開發區第8單元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該區依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計畫書經相對人核定;
籌備會亦於98年5月22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重劃計畫書及重劃會章程,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成立臺中市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即參加人)。
其後參加人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以101年6月4日中科經貿字第802號函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相對人審查,經相對人以原處分核定在案。
嗣參加人理事會於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檢具經會員大會通過之計算負擔總計表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以101年8月24日中科經貿字第903號公告(下稱101年8月24日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以同日公告通知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抗告人已於101年8月27日收受該通知等情,有前揭函文、公告及掛號郵件回執在卷可稽。
抗告人主張原處分違法,並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本件經原處分核定之負擔總計表已由參加人依法公告公開閱覽並通知抗告人,則抗告人於101年8月27日收受該公告通知後,應已知悉前開負擔總計表業經相對人核定,且得於公告期間閱覽,則抗告人遲至103年9月3日始提起訴願,顯已逾期,是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未經合法訴願,起訴不備要件且屬不能補正,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主張系爭公告通知函並未揭露原處分之核定內容云云,惟查,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計算負擔總計表係由重劃會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是以核定處分之相對人應為重劃會,另依同法第34條之規定,該核定之計算負擔總計表,於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應由重劃會理事會併同其他應公告之土地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係循此公告及通知之法定程序,以知悉核定之計算負擔總計表內容,而此公告閱覽及通知程序之規定,應係考量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雖具有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然尚非特定;
及市地重劃土地分配之基礎資料眾多等因素所為之設計。
本件抗告人對於收受參加人土地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函並不爭執,依該公告通知所載明之辦理依據即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17條、第34條等規定,已可知公告事項除理事會會議紀錄、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等,尚包含原處分、其他法定應公告之圖冊及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閱覽之旨,故抗告意旨所稱參加人公告通知函文未揭露原處分,抗告人無從知悉云云,尚非可採。
本件抗告人於101年8月27日既已收受土地分配公告通知函而得知悉原處分,抗告人未於公告期間30日內前往閱覽,遲至103年9月3日始提起訴願,則原裁定認抗告人訴願逾期,即無不合,抗告人主張應自其103年8月6日知悉原處分起算,3年內均可提起訴願云云,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之訴願既已逾期,其所提撤銷訴訟即因未經合法訴願程序,亦不合法,原裁定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故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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