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正,4,2015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4號
上 訴 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賢玲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 律師
陳彥希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
代 表 人 毛治國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徐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
104年度裁字第12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徐秀菊」,應更正為:「徐秀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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