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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廖建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年度上字第67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宜慶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勞工保險爭議事件間,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林宜慶律師(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2),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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