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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2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乞請准予訴訟救助。
然查聲請人所提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係作成於民國98年3月19日,迄今已逾5年有餘,尚不能僅憑該裁定而認足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能支出訴訟費用。
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104年1月23日法扶榮字第1040000124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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