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聲,161,2015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代 表 人 陳肇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浩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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