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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4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就其無資力及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任何證據,以為釋明;
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4年7月17日法扶榮字第1040001120號函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廖 宏 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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