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聲,407,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瑞福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商標評定事件(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40號、101年度判字第644號、103年度判字第252號、104年度判字第348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本件兩造及參加人間商標評定事件,聲請人於上訴審均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其中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52號商標評定事件,其訴訟代理人免除其酬金外,其餘3件均支付酬金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法並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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