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簡元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105年度判字第381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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