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2號
上 訴 人 藍煥然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
送達代收人 簡宏朝
低南區2樓
參 加 人 許哲綸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10
6年度裁字第44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漏列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彭國書律師」,應更正並增列之。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