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正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俐文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6
年度裁字第78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所載:「李燕玲律師」,應更正為「李燕鈴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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