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6,裁聲,510,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鹿潔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尤貴華間退休給與事件(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1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