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悅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返還擔保品事件(本院106年度判字第31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