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7,裁,267,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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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67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送達。

嗣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裁聲字第79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7年1月2日為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抗告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抗告有無理由,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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