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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3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送達;
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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