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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周棟樑
丁玉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 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代 表 人 程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程清水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代表人於訴訟中由程清水變更為林恊松,已經林恊松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嗣參加人代表人復變更為程清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程清水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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