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聲,350,2020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6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的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身無恆產且負債累累,又因入監服刑十餘年僅靠接濟得以維生,因而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為無資力准予扶助,並檢附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以釋明其無資力等語。

然查,聲請人所提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顯示聲請人無申報所得資料,並無法正確反映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全面資力狀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其效力僅及該案,亦無從因之而謂聲請人於本件已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

至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僅說明減免聲請人70%國民年金保險費給付,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

故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仍應就其若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又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聲請人曾否經該基金會審認符合無資力的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以民國108年12月17日法扶群字第1080001698號函復略以:該會未就本院函查案件准予扶助,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等情,有該函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