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年上,343,202202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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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年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魏祝清(歿)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被 上訴 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7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當事人能力,不特於起訴時應具備,於訴訟繫屬中原告死亡而不能補正時,亦屬訴訟要件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魏祝清於民國108年3月7日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於109年2月25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因其有委任蔡進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停止。

嗣由其於原審法院合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詢上訴人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及對上訴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情形,上訴人之法定繼承人已全數拋棄繼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送拋棄繼承卷可參。

上訴人既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復無繼承人可得承受本件行政訴訟,則其情形已不可補正,自屬訴訟要件欠缺,揆諸上揭規定,其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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