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1346,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何牧珉

相 對 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郭芳煜
輔助參加人 國家安全局
代 表 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
109年度裁字第8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裁字第899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本院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28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民國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電子組錄取,自107年3月2日起於輔助參加人訓練中心接受訓練,並於同年3月12日至30日在憲兵訓練中心(下稱憲訓中心)接受戰技武藝訓練,該項成績經評定為57.4分不及格,經輔助參加人函送相對人,經相對人綜整事證資料,以107年4月30日公評字第1070004814號函,核定聲請人教育訓練軍事技能訓練之憲訓中心戰技武藝訓練成績不及格,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9條、第10條及第4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廢止受訓資格。
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89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聲請人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為由,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聲請人不服原裁定,遂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期限內聲請訴訟救助與選任訴訟代理人,核其情形非屬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不得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聲請人於109年5月14日聲請之訴訟救助,本院未就該聲請為裁定,遑論駁回之裁定,自不得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
況聲請人於109年5月14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時,於聲請狀中陳明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之申請編號0000000-T-016案件業經准許,原裁定竟稱「上訴人雖再於109年5月14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上訴人未就前揭駁回裁定(按指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203號裁定)後,另有新事實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釋明,無從解免支出訴訟費用之責。
」怠不就該聲請為裁定,又以該聲請之行為作逕行駁回上訴之理由,則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就足以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等語。
四、本院查:
㈠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㈡本件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於108年12月5日提起上訴,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據,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20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後,聲請人復於109年5月14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並陳明其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之申請編號0000000-T-016案件,業經准許等語,雖聲請人未同時檢附法扶會准許法律扶助之文書以為釋明,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時,表明其係於109年5月下旬始收悉上開業經准許之文書,並提出法扶會109年5月12日覆議決定通知書,載明:「准予全部扶助」「扶助種類:訴訟代理及辯護」,經本院函詢法扶會結果,本件業經法扶會覆議委員會審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獲准全部扶助,分會原指派律師辦理,嗣更換扶助律師辦理本案,有法扶會109年7月24日法扶群字第1090001109號函、法扶會109年5月12日覆議決定通知書及法扶會新北分會109年6月3日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
原裁定未察及此,以聲請人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自有不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聲請人執此指摘原裁定,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五、本件再審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