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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369號
抗 告 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嗣聲請訴訟救助,該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1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9年3月7日寄存送達;
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0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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