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1444,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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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444號
抗 告 人 鍾宏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9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27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9年3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各卷可稽。

茲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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