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147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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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7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51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2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9年7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3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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