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652,202004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林汎柏
余彥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敏祥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19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經原審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後,上訴人再行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

惟上訴人仍向原審繳納新臺幣陸仟元之上訴裁判費,有原審法院107年11月19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本院卷可稽,核屬溢收。

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