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655,2020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55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49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