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686,2020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86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送達;

抗告人雖曾就本件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96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11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