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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90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社會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08年8月12日送達抗告人(見原審卷第89頁送達證書),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8年8月22日星期四即告屆滿。
抗告人遲至108年9月9日提起抗告(見本院卷所附行政訴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狀上原審法院收狀章日期),顯逾上開不變期間而不合法。
三、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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