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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85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為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費,此裁定亦於108年11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又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之提起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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