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726,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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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2日送達;

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9年2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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