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9,裁,736,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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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該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9年2月14日送達;

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1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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