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6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13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10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9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