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銀行法事件,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在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案中,聲請事項為「發回原第一審法院更審」,而非「聲請再審」。
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聲請,故要求補充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裁定,係將聲請人之全部聲請予以駁回,並無漏未裁定之事項,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