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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戴兆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外,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此在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定有明文。
所謂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02條準用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則訴訟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者,自應以本件前曾繫屬之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其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0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現在本院繫屬中(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號)。
聲請人就該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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