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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364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以110年度抗字第36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至抗告人經上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對該命補費裁定提出「異議」狀,惟因該命補費裁定,係本院審判長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因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抗告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 倩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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