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0,上,603,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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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代 表 人 謝明星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
代 表 人 蘇貞昌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蘇建榮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賦稅署
代 表 人 許慈美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被 上訴 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代 表 人 許金釵
被 上訴 人 最高行政法院
代 表 人 吳明鴻
被 上訴 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代 表 人 劉鑫楨
被 上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代 表 人 邱志平
訴訟代理人 蔡育萍
被 上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代 表 人 黃謀信
被 上訴 人 最高檢察署
代 表 人 江惠民
被 上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代 表 人 高金枝
被 上訴 人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代 表 人 蕭清淵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蕭清淵為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經本院查明蕭清淵現為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蕭清淵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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