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10,抗,26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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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分別於110年12月15日、111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天母52郵局,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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