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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許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207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向本院所繳納之新臺幣伍仟元裁
判費,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緣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20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為再審之聲請。
經核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
故聲請人向本院繳納裁判費超過1,000元部分,核屬溢繳,參酌前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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