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於111年1月6日送達;
經本院審判長以111年1月2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簡 慧 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鍾 啟 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